案件说法186:(2023)粤01民终10791号

关键信息:

一、2021年10月,金和公司因工厂搬迁需要与菜鸟公司签订了《搬迁服务合同》,载明::工厂搬迁(包括两个车间,一个办公楼,车间后面仓库区搬迁、设备吊位移装),搬运费:33000元,服务承诺:提供专业优质服务,绝不加价,损害赔偿。

二、因菜鸟公司缺乏相应的吊装设备,委托了立鑫公司协助搬运工作,菜鸟公司、立鑫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

三、2021年10月,在搬迁过程中,由于立鑫公司的搬迁人员操作不当导致金和公司工厂的一台型号为MY7130C的该涉案设备是金和公司工厂于2011年10月8日以含税价67000元购入。

四、涉案设备毁损后,因金和公司急于生产,后于2021年10月15日以98000元向广州全量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购入一台型号为M7132的新平面磨床设备。

五、设备毁损期间,金和公司因工厂生产流程平面磨工序中断,急于生产,且新购入的一台型号为M7132的新平面磨床设备需要调试,暂无法进行作业,故于2021年10月15日委托第三方即广州市沙湾金属制品厂代工并签订了《平面磨工序外协代工协议》,总代工时长为18天,代工费用,共计45000元。

六、2022年9月,评估公司对涉案设备进行损失评估,结论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鱼路182号的涉案损坏设备参考价值为19500元。

七、法院认定:因本案涉案设备的毁损导致金和公司的直接及间接损失为64500元(19500元+45000元),故菜鸟公司、立鑫公司应当赔偿金和公司损失645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