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批2022年4月18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奈曼旗生态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前家店村的杨家沟矿业”实际为“奈曼旗青龙山镇风水山碎石矿”,采矿权人为奈曼旗杨家沟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6年1月12日通过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通辽市自然资源局挂牌),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面积为0.06平方公里,批准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开采深度为451米至399米,有效期2016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采矿权证到期后,该企业办理了延续手续,由2019年1月12日延期至2022年1月12日。目前,该企业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处于停业整顿状态。
1.投诉人反映“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元宝山村永久采石场粉尘污染大,废料乱堆乱倒,破坏林地,不治理不复垦”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库伦旗库伦镇元宝山永久采石场实为张永久采石场宝峰采区,2008年取得采矿权,且补偿已到位。矿区面积为15亩,“二调”数据为采矿用地,“三调”数据显示在矿区西北角有30平方米为其他林地,在库伦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中该位置为非林地。经查,该采区内车辆作业和物料装卸过程中洒水喷淋频次不够,有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经现场核实,宝峰采区无固废产生,无废水产生,现场无废料乱堆乱倒问题,同时石料堆放场、房屋及硬化均未占用林地。该采区2016年7月在矿区东侧和南侧越界开采,越界部分“二调”“三调”数据均为采矿用地。2017年1月库伦旗国土局针对采石场越界开采立案查处,并结案,总罚没款为2.18万元,越界开采部分已于2017年6月按要求完成恢复植被。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的“永久采石场粉尘污染大”问题属实;“废料乱堆乱倒,破坏林地,不治理不复垦”问题不属实。
2.投诉人反映“该采石场搅拌站无手续,已非法生产多年,严重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采石场搅拌站实为库伦旗天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库伦镇南元宝山村五头山建设的一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库伦旗环保局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了《关于年产30万吨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库伦旗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2日批准了临时用地手续,期限两年,用于修建库伦旗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库伦旗环保局于2018年10月30日予以验收,并出具了《关于库伦旗天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2019年8月,库伦旗自然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手续,期限两年,用于库伦旗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和六家子中学建设项目;2021年11月,库伦旗自然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手续,用于建设库伦旗福缘小区住宅楼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2年8月11日止,临时用地期满前恢复土地原状。以上临时用地手续均按相关程序办理,现库伦旗已对该搅拌站占地问题启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目前已完成勘界报告、地灾报告,正在编制稳评报告。经调查,该场区内车辆作业和骨料入仓过程中洒水喷淋频次和强度不够,存在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同时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洒水喷淋不够,产生道路扬尘。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该采石场搅拌站无手续,已非法生产多年”问题不属实;“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问题属实。
通过调查组实地核查,案件中所指的取土坑形成于S306省际大通道建设期间,取土时间为2003年4月至10月之间,取土单位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通道04合同段项目部,法人代表宋某。通辽市交通工程局通道04合同段项目部(法人代表:宋某)与扎鲁特旗乌额格其苏木华杰嘎查委员会(法人代表:白某,时任村主任)签订了取土“协议书”,因建设S306省道是公益事业,为支持公益事业,协议内容明确表述嘎查委员会无偿提供所需土料62.3万立方米。
经第三方作业单位实地勘测,取土点共6处,总面积为253亩,总取土量为568678立方米。因国土二调之前没有数据库,无法查阅2003年取土时段的地类属性。在“国土二调”中显示为:采矿用地面积205亩、旱地面积11亩、盐碱地面积30亩、天然牧草地面积7亩。在“国土三调”中显示为:采矿用地面积45亩、旱地面积13亩、其他草地面积151亩、天然牧草地面积44亩。经实地查看,S306省际大通道东南采坑(面积33亩)通过自然修复与人工促进相结合的方式已恢复植被,其余5处未恢复。因此,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
属实该取土坑治理工程已纳入通辽市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实施的《通辽市水源涵养区矿山生态恢复工程》项目中。该项目经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确定建设规模及招标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施工设计已通过评审,后续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施工设计将治理工程分为采用陡坎削坡整形、挖填方和推运回填工程、场平工程、绿化工程、辅助工程等阶段,各阶段都有详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测算。扎鲁特旗已责成乌额格其苏木党委、政府在项目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立即协调优先进入植被恢复工作。力争今年7月份完成取土坑的60%面积恢复植被,10月份完成其余40%取土坑面积的陡坡削砍整形、覆土等基础工作,2023年5月份完成植被恢复工作。阶段性办结无5D2NM202204090029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腰包村有多家养猪场,每家大约有100多头猪,排出的粪污没有固定收集处置,未及时清运,产生污水排到了村中的路沟里,异味污染严重。科尔沁区大气、水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腰包村有多家养猪场,每家大约有100多头猪”情况基本属实。经实地调查,钱家店镇腰包村现有7户生猪养殖户,其中4户在村屯自家院内养殖,分别为村民杨某养殖72头、张某养殖75头、白某养殖30头、周某养殖70头;3户在村屯外养殖,分别为华浩养殖场存栏120头、蓬达养殖场(即将关停)存栏80头、吉盛养殖场存栏329头。故群众投诉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群众投诉反映的“排出的粪污没有固定收集处置,未及时清运”情况属实。经实地调查,腰包村现有的4户村内养殖户均配备了粪便转运桶,3家村外养殖场均配备了蓄粪池。但通过现场核实发现,村内养殖户周某在养殖过程中未有效使用粪便转运桶,而是将生猪干粪堆放在自家门口墙下,并将生猪粪水私自排放到自家后门树沟中,未及时清运出村。其余6户养殖户均正常使用粪便转运桶、蓄粪池等设施,粪污在三天左右清运出村一次。故群众投诉反映的“排出的粪污没有固定收集处置,未及时清运”情况属实。
3.群众投诉反映的“产生污水排到了村中的路沟里,异味污染严重”情况属实。经实地调查,腰包村村内养殖户周某在养殖过程中未有效使用粪便转运桶,而是将生猪干粪堆放在自家前院门口墙下,将粪水私自排放到自家后门树沟中,未及时清运出村,产生难闻异味。村屯内养殖户杨某、张某、白某能够正常使用粪便转运桶,粪污在三天左右清运一次,直接运往附近农田用作农家肥,不存在明显影响村民生活的异味问题。村屯外的华浩养殖场、蓬达养殖场、吉盛养殖场3个养殖均距离村屯600米以外,3个养殖场能够正常使用蓄粪池并定期清运,不存在明显影响村民生活的异味问题。同时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3个养殖场场区周围500米范围内确无住户,场所选址均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禁建区域,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要求。综上所述,群众投诉反映的“产生污水排到了村中的路沟里,异味污染严重”情况属实。
基本属实4月10日,钱家店镇人民政府会同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科尔沁区农牧局对腰包村养殖户进行联合检查,责令养殖户周某立即对私自堆放猪粪、在后门树沟排放粪水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严格规范使用粪便转运桶,定期进行粪污转运清理,确保存在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4月11日,养殖户周某已将门前堆放猪粪全部清运出村,转运至农田施肥,在后门树沟排放的粪水已全部清理并更换新土,粪便转运桶已正常规范使用。镇村干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周某本人进行了训诫,要求其定期开展生猪粪便清运,严禁乱堆乱排放产生异味问题再次发生。钱家店镇村两级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全面开展村屯养殖专项整治行动,定期组织进行回访检查,同步强化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有效根治老问题、坚决杜绝新问题。
(第十六批2022年4月18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7X2NM202204090002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四合村李某某,没经任何林业部门审批,私自把村内160亩树木破坏,改为耕地外租,打了机电井,改变了林地的属性。科左中旗生态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四合村李某某,没经任何林业部门审批,私自把村内160亩树木破坏,改为耕地外租,改变了林地的属性”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地块位于四合村东南约500米处,原为1990年以前四合村村民开荒的河滩地,面积160亩。1990年,经门达镇四合村村委会研究,发包给本村村民李某、李某甲、丁某、孙某、王某、魏某、魏某甲、梁某等8户,用于植树造林,每户20亩,承包期20年。8户村民于当年春季栽植了树木,夏季汛期树木大部分被冲毁,仅剩余李某5亩杨树成活。1990年—2009年承包期间,8户村民未继续造林,均耕种了农作物。2005年,四合村召开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将水毁林地变更经营方式为耕种农作物。2010年,李某未被冲毁的5亩杨树已成林,四合村村委会与李某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办理了林权证,目前,仍由李某经营,未进行转包,树木保存良好。剩余的土地均发包给本村1996年以后新出生人口。经比对,全国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显示土地地类为河流水面和林地,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显示土地地类为耕地和其它林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显示林地面积10.4亩(包含李某5亩林地)。综上,160亩林地中155亩林地因洪水冲毁后,2005年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变更经营方式为耕作。因此,“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将村内155亩林木改为耕地承包”问题属实,“李某某私自把村内160亩树木破坏”不属实。
2.群众反映的“李某某打了机电井”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地块内有机电井1眼,为2016年旗扶贫办井井通项目,2018年旗水务局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对该机电井进行洗井,维修井房,并发放了取水许可证。
5.群众反映的“环评报告书(第55页)认为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煤泥属于一般固废入场存放,与2021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不符,涉嫌造假”问题不属实。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及2021年版,均未将煤泥列为危险废物。同时,根据《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200kt/a乙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内环审〔2008〕179号),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生产工艺的气化工段产生灰水处理沉渣(即煤泥),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废。
6.群众反映的“该填埋场选址不符合选址要求”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并查阅通辽一一四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固废填埋场建设项目岩石工程勘察报告》,填埋场选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外,周围500m没有自然村庄分布,没有常住居(村)民,距离最近的村庄为河西街道梅林村(约1166米),并处于两家养猪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厂区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且持力层厚度较大、分布连续,无软弱下卧层,地基均匀,拟建建筑可采用天然地基,填埋场的选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要求》(HJ2035-2013)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群众反映的“该固废填埋场选址违反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厂址选址要求》第1、2条规定”不属实。
2.群众反映的“通辽市开鲁县义和他拉镇核心村村干部刘某,在集通铁路南史某某承包的林地内开采沙子土方”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核心村村南铁路南侧,实测面积4.03亩,地类为其他林地3.39亩,铁路用地0.64亩,该地是村集体土地,未发包给个人,该地块与群众提到的史某某承包的林地相邻,但不是史某某承包的林地。地块可见深坑2处,取土坑和周边土地紧挨铁路,整体地势明显低于周边地块。结合实地走访了解,调查组综合研判,该地块应为修建铁路时建设方在此取土,后村民陆续在此处取土,逐渐形成土坑。此过程中,村干部刘某未同意取土,也未参与取土行为,但村委会未予以制止,存在监管失职问题。
未办结针对存在的监管失职问题,给予时任核心村主任倪文诫勉谈话。10X2NM202204090019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积善屯村刘某某征占村民井代地、水浇地、大棚地和口粮田共计112亩;以国家修高速公路为由,将村东苗圃七八亩树地内的几十万土方卖给修路的公司。科尔沁区生态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清河镇积善屯村现有征地地块严格按照国家征用地程序进行,经科尔沁区自然资源分局、林草分局、清河镇政府现场联合检查,征地行为属合法征收。同时,苗圃地地类属于非林业用地,且现场用于耕种,并未发现取土痕迹。已办结无11X2NM2022040900282019年,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前进村村民胡某某,毁林盖养猪场,虽已受到行政处罚(通科林草决字﹝2019﹞56号),但未恢复生态原状。科尔沁区其他污染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内容属实。
1.信访群众投诉反映的“2019年,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前进村村民胡某某,毁林盖养猪场”问题属实。经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与育新镇政府实地调查,并经调阅森林公安部门历史案卷,发现群众反映问题中胡某某为育新镇前进村村民。2014年2月,胡某某从前进村村委会承包进育新镇前进村村西约50米的前进村学校及其后院林地,签订承包协议时该林地无树木。2017年,其擅自在此承包地块林地内建设房屋581.18平方米、硬化地面1390.18平方米。2019年,又在该承包地块林地东侧,建设61平方米猪舍。综上,“毁林盖养猪场”问题属实。
属实1.因胡某某在科尔沁区范围内没有房宅,考虑到民生问题,对胡某某现有住房予以暂时保留“唯一住房”,待育新镇前进村有宅基地后进行拆除。除唯一住房以外未拆除硬化水泥路面566.03平方米、违建猪场61平方米,育新镇人民政府督促4月25日前完成拆除。2.针对未恢复生态原状的问题,待违建拆除后,由科尔沁区林草分局和育新镇人民政府督促违法人胡某某在5月1日之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未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