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认定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需综合考量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施工行为、资金投入、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因素。若实际施工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方面,其主张挂靠关系及相应权利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争议焦点

张凤英是否挂靠海厦西安分公司对长丰园9、10号楼项目工程实际施工建设?

裁判意见

最高法二审认为:

1.合同及协议履行证据不足:张凤英虽提交《建筑施工联营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但仅能证明双方签订协议,不能证明协议实际履行。施工过程中相关协议及文件签字人为林学凤,非张凤英。

2.实际施工行为证据缺失:张凤英未能提供施工资料、施工过程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施工。其提交的施工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仅能证明资金往来及现场状况,不能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

3.项目清算协议的约束效力:《长丰园2、9、10号楼项目清算协议书》明确项目由林学耀等八人共同出资,以融华公司和海厦西安分公司名义开发施工,各股东已分配利润,张凤英丈夫林学旺作为投资人之一已分得利润款。该清算协议对张凤英具有约束力,其主张挂靠关系与协议内容相悖,不能成立。

综上,张凤英主张挂靠关系及要求海厦公司归还商铺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挂靠关系认定的严格标准,实际施工人不能仅靠一纸协议主张挂靠关系,还需用实际行动和证据说话。这警示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挂靠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实际施工人应规范自身行为,保留完整施工资料和资金往来记录,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被挂靠企业也应加强管理,规范合同签订、监督施工过程、明确资金往来,避免因挂靠关系不清引发纠纷。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3号